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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地政法令總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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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美濃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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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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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書狀公告 : 劉秀香書補公告
於 2009/1/6 11:26:32 (0 人讀取)
權利書狀公告

地段地號:美濃鎮吉東段681地號、682地號
公告期間:自98年1月6日起至98年2月5日止
收件字號:98年美登字第0000120號
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劉秀香

權利書狀公告 : 邱秀金
於 2009/1/5 14:52:33 (2 人讀取)
權利書狀公告

高雄縣美濃地政事務所 公告
中華民國 98 年01月05日
(97)美第一字第0014號

主 旨: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公告。
依 據: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
公 告 事 項 :
一、公告期間:自98年01月05日至98年02月04日止三十天
二、前項公告期間係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前段規定:「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計算, 如該末日因遇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三、權利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時應檢附證件以書面向本所提出。逾期無人提出異議即將遺失之如表列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註銷並另行補發。
四、公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標的如下表。
土地標示: 新威段425-1、426地號
權利人: 邱秀金
住址: 高雄縣六龜鄉新威村新威110號

權利書狀公告 : 李幸模
於 2009/1/5 14:49:30 (2 人讀取)
權利書狀公告

高雄縣美濃地政事務所 公告
中華民國 98 年01月05日
(97)美第一字第0013號

主 旨: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公告。
依 據: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
公 告 事 項 :
一、公告期間:自98年01月05日至98年02月04日止三十天
二、前項公告期間係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前段規定:「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計算, 如該末日因遇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三、權利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時應檢附證件以書面向本所提出。逾期無人提出異議即將遺失之如表列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註銷並另行補發。
四、公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標的如下表。
土地標示: 吉東段1309-2地號
權利人: 李幸模
住址: 高雄縣美濃鎮中正路二段878-2號

權利書狀公告 : 中華民國
於 2008/12/31 17:12:09 (20 人讀取)
權利書狀公告

高雄縣美濃地政事務所 公告
中華民國 97 年12月26日
(97)美第一字第8305號

主 旨: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公告。
依 據: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
公 告 事 項 :
一、公告期間:自97年12月26日至98年02月02日止三十天
二、前項公告期間係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前段規定:「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計算, 如該末日因遇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三、權利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時應檢附證件以書面向本所提出。逾期無人提出異議即將遺失之如表列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註銷並另行補發。
四、公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標的如下表。
土地標示: 茂林段814地號
權利人: 中華民國
管理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授權機關:高雄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茂林鄉長詹忠義
住址: 高雄縣茂林鄉茂林村茂林巷11號

建物第一次登記公告 : 劉文乾
於 2008/12/31 17:07:41 (13 人讀取)
建物第一次登記公告

高雄縣美濃地政事務所 公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97)美地一字第8084號
主旨:下列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55、58、59條、土地登記規則第72、73、84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97年12月17日至98年01月05日止15天。
二、前項公告期間係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前段規定:「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計算, 如該末日因遇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三、建物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件,以書面向本所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辦理登記。
五、公告建物標的情形如下

建物門牌:美濃鎮德興里中正路二段551號
基地座落地段地號:德興段116地號
層樓: 二
面積(平方公尺):156.24
所有權人:劉文乾
住址:高雄縣美濃鎮中正路二段551號

權利書狀公告 : 李三河
於 2008/12/31 16:42:56 (10 人讀取)
權利書狀公告

高雄縣美濃地政事務所 公告
中華民國 97 年12月31日
(97)美第一字第8382號

主 旨: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公告。
依 據: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
公 告 事 項 :
一、公告期間:自97年12月31日至98年02月02日止三十天
二、前項公告期間係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前段規定:「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計算, 如該末日因遇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三、權利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時應檢附證件以書面向本所提出。逾期無人提出異議即將遺失之如表列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註銷並另行補發。
四、公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標的如下表。
土地標示: 美中段774地號
權利人: 李三河
住址: 高雄縣美濃鎮永安路281號

權利書狀公告 : 中華民國
於 2008/12/31 16:39:56 (16 人讀取)
權利書狀公告

高雄縣美濃地政事務所 公告
中華民國 97 年12月30日
(97)美第一字第8349號

主 旨: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公告。
依 據: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
公 告 事 項 :
一、公告期間:自97年12月30日至98年02月02日止三十天
二、前項公告期間係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前段規定:「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計算, 如該末日因遇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三、權利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時應檢附證件以書面向本所提出。逾期無人提出異議即將遺失之如表列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註銷並另行補發。
四、公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標的如下表。
土地標示: 樟山段340地號
權利人: 中華民國
管理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授權機關:高雄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桃源鄉長謝垂耀
住址: 高雄縣桃源鄉桃源村北進巷1號

權利書狀公告 : 柯明森
於 2008/12/31 16:31:00 (10 人讀取)
權利書狀公告

高雄縣美濃地政事務所 公告
中華民國 97年12月26日
(97)美第一字第8299號

主 旨: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公告。
依 據: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
公 告 事 項 :
一、公告期間:自97年12月26日至98年2月2日三十天
二、前項公告期間係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前段規定:「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計算, 如該末日因遇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三、權利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時應檢附證件以書面向本所提出。逾期無人提出異議即將遺失之如表列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註銷並另行補發。
四、公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標的如下表。

土地標示: 高中段171地號
建物標示: 高中段2建號
權利人: 柯明森
住址:高雄縣桃源鄉高中村5鄰興中巷119號

權利書狀公告 : 駱進明
於 2008/12/31 16:30:21 (11 人讀取)
權利書狀公告

高雄縣美濃地政事務所 公告
中華民國 97 年12月30日
(97)美第一字第8373號

主 旨: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公告。
依 據: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
公 告 事 項 :
一、公告期間:自97年12月30日至98年02月02日止三十天
二、前項公告期間係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前段規定:「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計算, 如該末日因遇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三、權利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時應檢附證件以書面向本所提出。逾期無人提出異議即將遺失之如表列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註銷並另行補發。
四、公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標的如下表。
土地標示: 多納段924地號
權利人: 駱進明
住址: 高雄縣茂林鄉多納村多納巷63-1號

權利書狀公告 : 李藍運妹
於 2008/12/31 16:26:43 (4 人讀取)
權利書狀公告

高雄縣美濃地政事務所 公告
中華民國 97 年12月23日
(97)美第一字第8206號

主 旨: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公告。
依 據: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
公 告 事 項 :
一、公告期間:自97年12月23日至98年01月22日止三十天
二、前項公告期間係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前段規定:「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計算, 如該末日因遇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三、權利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時應檢附證件以書面向本所提出。逾期無人提出異議即將遺失之如表列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註銷並另行補發。
四、公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標的如下表。
建物標示: 吉東段63建號
權利人: 李藍運妹
住址: 高雄縣美濃鎮中壇里中正路二段847號

權利書狀公告 : 蕭黃滿妹
於 2008/12/31 16:26:24 (4 人讀取)
權利書狀公告

高雄縣美濃地政事務所 公告
中華民國 97年12月23日
(97)美第一字第8205號

主 旨: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公告。
依 據: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
公 告 事 項 :
一、公告期間:自97年12月23日至98年1月22日三十天
二、前項公告期間係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前段規定:「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計算, 如該末日因遇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三、權利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時應檢附證件以書面向本所提出。逾期無人提出異議即將遺失之如表列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註銷並另行補發。
四、公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標的如下表。

土地標示: 吉東段867-8地號
建物標示:
權利人: 蕭黃滿妹
住址:高雄縣美濃鎮泰安里17鄰美興街125號

權利書狀公告 : 陳鎮照
於 2008/12/31 16:22:17 (3 人讀取)
權利書狀公告

高雄縣美濃地政事務所 公告
中華民國 97年12月31日
(97)美第一字第8389號

主 旨: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公告。
依 據: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
公 告 事 項 :
一、公告期間:自97年12月31日至98年2月2日三十天
二、前項公告期間係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前段規定:「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計算, 如該末日因遇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三、權利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時應檢附證件以書面向本所提出。逾期無人提出異議即將遺失之如表列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註銷並另行補發。
四、公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標的如下表。

土地標示: 土壠灣段888地號
建物標示:
權利人: 陳鎮照
住址:高雄縣六龜鄉中興村20鄰尾庄68之30號
原住址:高雄縣六龜鄉中興村20鄰尾庄68之3號

權利書狀公告 : 許靜芬
於 2008/12/31 16:22:10 (4 人讀取)
權利書狀公告

高雄縣美濃地政事務所 公告
中華民國 97 年12月19日
(97)美第一字第8129號

主 旨: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公告。
依 據: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
公 告 事 項 :
一、公告期間:自97年12月19日至98年01月19日止三十天
二、前項公告期間係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前段規定:「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計算, 如該末日因遇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三、權利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時應檢附證件以書面向本所提出。逾期無人提出異議即將遺失之如表列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註銷並另行補發。
四、公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標的如下表。
土地標示: 龍肚段5847地號
權利人: 許靜芬
住址: 高雄市三民區中庸街87號

權利書狀公告 : 劉瑞連
於 2008/12/31 16:21:16 (4 人讀取)
權利書狀公告

高雄縣美濃地政事務所 公告
中華民國 97年12月31日
(97)美第一字第8390號

主 旨: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公告。
依 據: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
公 告 事 項 :
一、公告期間:自97年12月31日至98年2月2日三十天
二、前項公告期間係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前段規定:「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計算, 如該末日因遇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三、權利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時應檢附證件以書面向本所提出。逾期無人提出異議即將遺失之如表列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註銷並另行補發。
四、公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標的如下表。

土地標示: 吉東段1434地號
建物標示:
權利人: 劉瑞連
住址:高雄縣美濃鎮合和里19鄰合和路85號

權利書狀公告 : 邱健仁
於 2008/12/31 16:19:53 (4 人讀取)
權利書狀公告

高雄縣美濃地政事務所 公告
中華民國 97 年12月19日
(97)美第一字第8130號

主 旨: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公告。
依 據: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
公 告 事 項 :
一、公告期間:自97年12月19日至98年01月19日止三十天
二、前項公告期間係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前段規定:「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計算, 如該末日因遇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三、權利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時應檢附證件以書面向本所提出。逾期無人提出異議即將遺失之如表列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註銷並另行補發。
四、公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標的如下表。
土地標示: 泰安段661地號
建物標示: 泰安段94建號
權利人: 邱健仁
住址: 高雄縣美濃鎮泰安里民生路83-3號

權利書狀公告 : 黃見清
於 2008/12/31 16:17:23 (3 人讀取)
權利書狀公告

高雄縣美濃地政事務所 公告
中華民國 97 年12月19日
(97)美第一字第8158號

主 旨: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公告。
依 據: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
公 告 事 項 :
一、公告期間:自97年12月19日至98年01月19日止三十天
二、前項公告期間係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前段規定:「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計算, 如該末日因遇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三、權利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時應檢附證件以書面向本所提出。逾期無人提出異議即將遺失之如表列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註銷並另行補發。
四、公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標的如下表。
土地標示: 六龜段628地號
文武段5地號
權利人: 黃見清
住址: 高雄縣六龜鄉六龜村華北街15號

權利書狀公告 : 黃見泉
於 2008/12/31 16:15:21 (5 人讀取)
權利書狀公告

高雄縣美濃地政事務所 公告
中華民國 97 年12月19日
(97)美第一字第8157號

主 旨: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公告。
依 據: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
公 告 事 項 :
一、公告期間:自97年12月19日至98年01月19日止三十天
二、前項公告期間係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前段規定:「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計算, 如該末日因遇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三、權利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時應檢附證件以書面向本所提出。逾期無人提出異議即將遺失之如表列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註銷並另行補發。
四、公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標的如下表。
土地標示: 六龜段628地號
文武段5地號
權利人: 黃見泉
住址: 台中市北屯區新興路6巷11號3樓

權利書狀公告 : 柯玉珠
於 2008/12/31 16:02:34 (4 人讀取)
權利書狀公告

高雄縣美濃地政事務所 公告
中華民國 97 年12月26日
(97)美第一字第8301號

主 旨: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公告。
依 據: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
公 告 事 項 :
一、公告期間:自97年12月26日至98年02月02日止三十天
二、前項公告期間係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前段規定:「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計算, 如該末日因遇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三、權利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時應檢附證件以書面向本所提出。逾期無人提出異議即將遺失之如表列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註銷並另行補發。
四、公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標的如下表。
土地標示: 樟山段18、115、116及116-1地號
權利人: 柯玉珠
住址: 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554巷12弄22號

權利書狀公告 : 中華民國
於 2008/12/31 15:55:39 (3 人讀取)
權利書狀公告

高雄縣美濃地政事務所 公告
中華民國 97 年12月26日
(97)美第一字第8300號

主 旨: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公告。
依 據: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
公 告 事 項 :
一、公告期間:自97年12月26日至98年02月02日止三十天
二、前項公告期間係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前段規定:「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計算, 如該末日因遇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三、權利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時應檢附證件以書面向本所提出。逾期無人提出異議即將遺失之如表列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註銷並另行補發。
四、公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標的如下表。
土地標示: 樟山段115、116地號
權利人: 中華民國
管理者: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授權機關:高雄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桃源鄉長謝垂耀
住址: 高雄縣桃源鄉北進巷1號

權利書狀公告 : 劉敏雄
於 2008/12/31 15:55:21 (5 人讀取)
權利書狀公告

高雄縣美濃地政事務所 公告
中華民國 97年12月24日
(97)美第一字第8242號

主 旨: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公告。
依 據: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
公 告 事 項 :
一、公告期間:自97年12月24日至98年1月23日三十天
二、前項公告期間係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前段規定:「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計算, 如該末日因遇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三、權利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時應檢附證件以書面向本所提出。逾期無人提出異議即將遺失之如表列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註銷並另行補發。
四、公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標的如下表。

土地標示: 吉東段1292地號
權利人: 劉敏雄
住址:高雄縣鳥松鄉大華村25鄰澄明街96巷3號

權利書狀公告 : 邱志雄
於 2008/12/31 15:52:12 (4 人讀取)
權利書狀公告

高雄縣美濃地政事務所 公告
中華民國 97年12月24日
(97)美第一字第8244號

主 旨: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公告。
依 據: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
公 告 事 項 :
一、公告期間:自97年12月24日至98年1月23日三十天
二、前項公告期間係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前段規定:「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計算, 如該末日因遇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三、權利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時應檢附證件以書面向本所提出。逾期無人提出異議即將遺失之如表列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註銷並另行補發。
四、公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標的如下表。

土地標示: 吉東段867-5地號
建物標示: 吉東段36建號
權利人: 邱志雄
住址:高雄縣美濃鎮中壇里17鄰中正路二段809號
原住址:高雄縣仁武鄉高楠村3鄰高楠公路12之5號

權利書狀公告 : 中華民國
於 2008/12/31 15:51:20 (3 人讀取)
權利書狀公告

高雄縣美濃地政事務所 公告
中華民國 97 年12月26日
(97)美第一字第8304號

主 旨: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公告。
依 據: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
公 告 事 項 :
一、公告期間:自97年12月26日至98年02月02日止三十天
二、前項公告期間係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前段規定:「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計算, 如該末日因遇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三、權利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時應檢附證件以書面向本所提出。逾期無人提出異議即將遺失之如表列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註銷並另行補發。
四、公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標的如下表。
土地標示: 萬山段350、610地號
權利人: 中華民國
管理者: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授權機關:高雄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茂林鄉長詹忠義
住址: 高雄縣茂林鄉茂林巷1號

權利書狀公告 : 邱水生
於 2008/12/31 15:46:46 (4 人讀取)
權利書狀公告

高雄縣美濃地政事務所 公告
中華民國 97年12月24日
(97)美第一字第8243號

主 旨: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公告。
依 據: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
公 告 事 項 :
一、公告期間:自97年12月24日至98年1月23日三十天
二、前項公告期間係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前段規定:「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計算, 如該末日因遇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三、權利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時應檢附證件以書面向本所提出。逾期無人提出異議即將遺失之如表列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註銷並另行補發。
四、公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標的如下表。

土地標示: 吉東段867-4地號
建物標示: 吉東段35建號
權利人: 邱水生
住址:高雄縣美濃鎮吉東里13鄰和興路10號

權利書狀公告 : 張慧妮
於 2008/12/31 15:45:31 (4 人讀取)
權利書狀公告

高雄縣美濃地政事務所 公告
中華民國 97 年12月9日
(97)美第一字第7907號

主 旨: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公告。
依 據: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
公 告 事 項 :
一、公告期間:自97年12月09日至98年01月08日止三十天
二、前項公告期間係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前段規定:「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計算, 如該末日因遇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三、權利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時應檢附證件以書面向本所提出。逾期無人提出異議即將遺失之如表列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註銷並另行補發。
四、公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標的如下表。
土地標示: 龍肚段4073-2地號
權利人: 張慧妮
住址: 高雄縣美濃鎮獅山街44號

權利書狀公告 : 顏明雄書狀補發
於 2008/12/31 15:39:08 (4 人讀取)
權利書狀公告

高雄縣美濃地政事務所 公告
中華民國 97 年12月8日
(97)美第一字第7885號

主 旨: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公告。
依 據: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
公 告 事 項 :
一、公告期間:自97年12月08日至98年01月07日止三十天
二、前項公告期間係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前段規定:「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計算, 如該末日因遇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三、權利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時應檢附證件以書面向本所提出。逾期無人提出異議即將遺失之如表列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註銷並另行補發。
四、公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標的如下表。
土地標示: 桃源段140-1地號
權利人: 顏明雄
住址: 高雄縣桃源鄉桃源村北進巷111號

權利書狀公告 : 江德仁
於 2008/12/31 15:37:50 (4 人讀取)
權利書狀公告

高雄縣美濃地政事務所 公告
中華民國 97年12月15日
(97)美第一字第8026號

主 旨: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公告。
依 據: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
公 告 事 項 :
一、公告期間:自97年12月15日至98年1月14日三十天
二、前項公告期間係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前段規定:「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計算, 如該末日因遇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三、權利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時應檢附證件以書面向本所提出。逾期無人提出異議即將遺失之如表列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註銷並另行補發。
四、公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標的如下表。

土地標示: 義寶段132地號
權利人: 江德仁
住址:高雄縣六龜鄉義寶村20鄰維新街67號

權利書狀公告 : 鍾德森
於 2008/12/31 15:34:23 (4 人讀取)
權利書狀公告

高雄縣美濃地政事務所 公告
中華民國 97年12月12日
(97)美第一字第7983號

主 旨: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公告。
依 據: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
公 告 事 項 :
一、公告期間:自97年12月12日至98年1月12日三十天
二、前項公告期間係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前段規定:「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計算, 如該末日因遇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三、權利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時應檢附證件以書面向本所提出。逾期無人提出異議即將遺失之如表列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註銷並另行補發。
四、公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標的如下表。

土地標示: 東門936、946地號
權利人: 鍾德森
住址:高雄縣美濃鎮東門里6鄰民族路17之2號

其他公告 : 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或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且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之土地及建物公告
於 2008/9/5 10:02:01 (202 人讀取)

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或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且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之土地及建物公告。相關聯結: http://land.kscg.gov.tw/a-note/01-note/9709041.pdf

其他公告 : 地籍清理中華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公告
於 2008/9/5 10:00:35 (210 人讀取)

地籍清理中華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公告
相關聯結: http://land.kscg.gov.tw/a-note/01-note/9709042.pdf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公告 : 97年度未辦繼承登記已開始公告!
於 2008/4/3 10:30:00 (533 人讀取)

一、公告期間:自97年4月1日起至97年6月30日止,為期3個月。
二、請受通知之繼承人於公告期間內至本所辦理繼承登記。
三、依土地法73之1條規定: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四、公告資料下載網址:http://www.meinong-land.gov.tw/temp/970402.exe(詳細資料以本所公佈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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