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縣美濃地政事務所 公告
中華民國 98 年01月05日
(97)美第一字第0014號
主 旨: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公告。
依 據: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
公 告 事 項 :
一、公告期間:自98年01月05日至98年02月04日止三十天
二、前項公告期間係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前段規定:「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計算, 如該末日因遇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三、權利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時應檢附證件以書面向本所提出。逾期無人提出異議即將遺失之如表列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註銷並另行補發。
四、公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標的如下表。
土地標示: 新威段425-1、426地號
權利人: 邱秀金
住址: 高雄縣六龜鄉新威村新威1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