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所務簡介

1-1. 首長專欄
1-2. 組織架構與業務執掌
1-3. 辦公時間及服務電話
1-4. 行政轄區範圍
1-5. 地理位置及交通指南

2. 最新消息
2-1. 新聞總覽
2-2. 分月查詢新聞
2-3. 本所公告
2-4. 分月查詢公告

3. 便民服務

3-1. 案件處理期限
3-2. 各類申請流程
3-3. 規費收費標準
3-4. 單一窗口服務
3-5. 跨所申請服務
3-6. 通信申請服務
3-7. 傳真申請服務
3-8. 語音查詢服務
3-9. 規費退還作業
3-10. 段代碼一覽表
3-11. 其他服務項目


4. 線上申辦
4-1. 線上申辦總覽

5. 下載專區
5-1. 綜合類
5-1. 登記課
5-3. 測量課
5-4. 地價課
5-5. 員工專區

6. 地政法令
6-1. 地政法令總覽

7. 地政Q&A
7-1. 地政Q&A總覽

8. 美山情濃
8-1. 美山情濃導覽
8-2. 活動剪影

9. 左鄰右舍
9-1. 左鄰右舍總覽

10. 意見信箱

11. 線上民調

12. 隱私權及安全政策
高雄縣美濃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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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費收費標準

 

::: 規費收費標準

 

以下各項收費標準僅供參考,如相關法令規定有異動,以最新法令規定計徵。

 

一、登記規費收費標準

收 費 項 目

收 費 標 準(以新臺幣計)

土地總登記 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繳納(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二繳納(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他項權利設定、移轉登記 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外,免納登記費(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權利書狀補給、換發登記 免納登記費(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更名登記、住址變更登記 免納登記費(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消滅登記、塗消登記 免納登記費
標示變更登記 免納登記費(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因土地重劃之變更登記 免納登記費
更正登記、限制登記 免納登記費
 
備註:
(一) 各項收費標準係依土地法第六十五條、七十六條、七十八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 登記費未滿一元者,不予計徵。
(三) 共同擔保物增加部分設定登記者,就增加部分辦理設定登記免納登記費。
(四) 抵押權次序讓與登記,免納登記費。
 


二、 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收費標準

收 費 項 目

收 費 標 準

法 令 依 據

書狀費 每張八十元 土地法第六十七條
書狀工本費 每張八十元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
登記(簿)謄本或節本工本費 人工影印:每張五元;電腦列印:每張二十元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
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抄錄或影印工本費 每張十元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含土地資料及地籍圖資料)到所閱覽費 每筆(棟)二十元,限時五分鐘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
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人工影印:每張十五元;人工描繪:每筆四十元;電腦列印:每張二十元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
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閱覽費 每幅十元,限時二十分鐘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款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電傳資訊閱覽費 每人每筆(棟)十元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
土地建物異動清冊 人工影印:每張五元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
信託專簿閱覽、抄寫或攝影 每案二十元,限時二十分鐘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
地籍異動索引查詢閱覽費 每筆(棟)十元,限時三分鐘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
列印各項查詢畫面 每張二十元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
歸戶查詢閱覽費 每筆(棟)二十元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
信託專簿影印 每張十元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
電子處理之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到所閱覽費 每筆(棟)每五分鐘二十元,不足五分鐘者,以五分鐘計。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電子處理之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電傳資訊閱覽費 每筆(棟)十元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列印費 每張二十元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三、土地登記罰鍰

說  明

法 律 依 據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為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該土地者,處應納登記費二十倍以下之罰鍰。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
土地或建物權利變更登記逾期申請,於計算登記費罰鍰時,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應予扣除。 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條第二項
經駁回之案件重新申請登記,其罰鍰應重新核算,如前次申請已核計罰鍰之款項者應予扣除,且前後數次罰鍰合計不得超過應納登記費之二十倍。 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二條第二項
因逾期繳納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費,其處滯納金罰鍰之期間,非不能歸責於申請人,計徵登記費罰鍰時不能扣除。 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徵補充規定第九點
(一) 法定登記期限之計算: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申請登記期限,自登記原因發生之次日起算,並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計算其終止日。
(二) 可扣除期間之計算:申請人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繳稅款之當日起算,至限繳日期止及查欠稅費期間,及行政爭訟期間得視為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予以全數扣除;其他情事除得依有關機關核發文件之收件及發件日期核計外,應由申請人提出具體證明,方予扣除。但如為一般公文書及遺產、贈與稅繳(免)納證明等項文件,申請人未能舉證郵戳日期時,得依其申請,准予扣除郵遞時間四天。
(三) 罰鍰之起算:逾越法定登記期限未超過一個月者,雖屬逾期範圍,仍免予罰鍰,超過一個月者,始計收登記費罰鍰。
(四) 駁回案件重新申請登記其罰鍰之計算:應依前三款規定重新核算,如前次申請已核計罰鍰之款項者應予扣除,且前後數次罰鍰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倍。
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徵補充規定第八點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登記費核計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所有權移轉登記,以申報地價、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契稅之價值為準。
(二) 典權設定登記,以權利價值、稅捐機關核定之繳(免)納契稅之價值為準。
(三) 繼承登記,土地以申報地價;建物以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遺產稅之價值為準,無核定價值者,依房屋稅核課價值為準。
(四) 無核定價值或免申報者,以土地權利變更之日當期申報地價或房屋現值為準;無當期申報地價者,以土地權利變更之日最近一期之申報地價為準。
(五) 共有物分割登記,以分割後各自取得部分之申報地價、稅捐機關核定之繳(免)納契稅之價值計收。
(六) 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權利移轉證明書上之日期當期申報地價為準。但經當事人舉證拍定日非權利移轉證明書上之日期者,以拍定日當期申報地價為準。其拍定價額低於申報地價者,以拍定價額為準。至於法院拍賣之建物,依其向稅捐單位申報之契稅價計收登記費。
(七) 信託移轉登記,以當事人自行於申請書填寫之信託契約或信託遺囑權利價值為準。
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徵補充規定第五點


四、複丈收費標準

收 費 項 目

收 費 標 準

土地分割複丈費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土地合併複丈費 免納複丈費。
土地界址鑑定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土地地目變更勘查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
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調整地形複丈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或鑑定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未登記土地測量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必須辦理基本控制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必須辦理基本控制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土地坍沒複丈費 以坍沒後存餘土地每單位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地籍圖謄本採電腦列印 以每張新臺幣二十元計收。
採用電腦繪製大範圍地區數值地籍圖謄本繪圖費 每幅以新臺幣七百五十元計收。
申請縮放大範圍地區地籍參考圖之繪圖費 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附註:
一、 土地分割複丈費、土地界址鑑定費、土地地目變更勘查費、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調整地形複丈費、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或鑑定費、未登記土地測量費、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費、土地坍沒複丈費,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二、 採用電腦繪製大範圍地區數值地籍圖謄本繪圖費,以圖幅橫長四十公分,縱長三十公分,比例尺五百分之一為計收單位。至繪圖圖幅長寬及比例尺如有變動,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五、建築改良物測量費

收 費 項 目

收 費 標 準

建物位置圖測量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並參酌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或建造執照設計圖轉繪之。每區分所有建築改良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臺幣二百元。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
建築改良物合併複丈費 按合併前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
建築改良物分割複丈費 按分割後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建築改良物部分滅失測量費 按未滅失建築改良物之面積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未登記建築改良物,因納稅需要,申請勘測之測量費 依建物位置圖測量費計收。
建築改良物基地號或建築改良物門牌號變更勘查費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
建築改良物全部滅失或特別建築改良物部分滅失之勘查費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
建物位置圖轉繪費 每建號新臺幣二百元計收。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 每建號新臺幣二百元計收。
建物平面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本 以每張新臺幣十五元計收。
建物測量成果圖採電腦列印 以每張新臺幣二十元計收。
附註:
一、 建物位置圖測量費及未登記建築改良物,因納稅需要,申請勘測之測量費,以整棟建築改良物為一計收單位。
二、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建築改良物合併複丈費、建築改良物分割複丈費、建築改良物部分滅失測量費,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更新日期:200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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