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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人申請退還土地登記、測量規費,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一條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十四條、二百六十六條辦理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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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請人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應於接獲駁回通知書或同意撤回文件之次日起五年內為之,但申請撤回者得同時申請退費。登記、測量案件涉曾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其行政救濟期間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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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請人申請退還土地登記或測量規費應檢具下列文件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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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退費申請書。【下載
→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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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地政規費收據一、四聯正本。(第一聯遺失得檢附切結書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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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原土地登記、複丈、建物測量申請書、駁回通知書或同意撤回文件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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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申請退費,地政規費收據第一聯如因已核銷歸檔無法檢附時,得於退費申請書上敘明理由而無須另立切結書,亦得由該機關出具公文敘明無法檢附之事由,免附前項第二款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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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退還地政規費之申請人應為地政規費收據之「申請人或繳款義務人、代繳人」欄內填載者,如以代理人為受領人時,應由申請人於退費申請書內敘明委託以代理人為受領人之事由,並加蓋與原登記、複丈、測量申請書案件同一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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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申請退還已繳之登記、測量規費,若因所附文件不齊備需補正者,地政事務所另以通知函通知申請人應於文到十五日內補齊資料,逾期則予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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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逾第五點規定之補正期間始補齊資料者,期間之計算仍以申請人接獲駁回通知書或同意撤回函後起算,惟得扣除第一次提出退費申請至地政事務所通知申請人補附資料之期間(含補正期間十五日),如逾第二點規定之期間時,則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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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符合規定得退還規費者,於核定後由出納人員簽開公庫支票以掛號函送退費受領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