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所務簡介

1-1. 首長專欄
1-2. 組織架構與業務執掌
1-3. 辦公時間及服務電話
1-4. 行政轄區範圍
1-5. 地理位置及交通指南

2. 最新消息
2-1. 新聞總覽
2-2. 分月查詢新聞
2-3. 本所公告
2-4. 分月查詢公告

3. 便民服務

3-1. 案件處理期限
3-2. 各類申請流程
3-3. 規費收費標準
3-4. 單一窗口服務
3-5. 跨所申請服務
3-6. 通信申請服務
3-7. 傳真申請服務
3-8. 語音查詢服務
3-9. 規費退還作業
3-10. 段代碼一覽表
3-11. 其他服務項目


4. 線上申辦
4-1. 線上申辦總覽

5. 下載專區
5-1. 綜合類
5-1. 登記課
5-3. 測量課
5-4. 地價課
5-5. 員工專區

6. 地政法令
6-1. 地政法令總覽

7. 地政Q&A
7-1. 地政Q&A總覽

8. 美山情濃
8-1. 美山情濃導覽
8-2. 活動剪影

9. 左鄰右舍
9-1. 左鄰右舍總覽

10. 意見信箱

11. 線上民調

12. 隱私權及安全政策
高雄縣美濃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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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費退還作業

 

::: 規費退還作業

•申請退還土地登記及測量規費流程

一、 退費申請書送本所收文〔承辦時間:自收文起五個工作日內〕
原繳款人填寫退費申請書〔須註明收件年、月、日、字號及加蓋私章〕、備齊證件〔規費收據、委託書〈退費指定由他人領取時填寫〉、切結書〈收據遺失時填寫〉〕。

 

二、

審核

由業務單位審核是否符合退費規定,所附證件是否齊全,核符規定簽會出納辦理退費。

 

三、 發文
(一) 可退費者:函附縣庫收入退還書以掛號郵件寄交申請人。
(二) 不退費者:函復申請人不符退費之規定。

•申請退還土地登記及測量規費作業須知

一、 申請人申請退還土地登記、測量規費,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一條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十四條、二百六十六條辦理辦理。
二、 申請人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應於接獲駁回通知書或同意撤回文件之次日起五年內為之,但申請撤回者得同時申請退費。登記、測量案件涉曾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其行政救濟期間不得扣除。
三、 申請人申請退還土地登記或測量規費應檢具下列文件辦理:

(一)

退費申請書。【下載 → 下載(pdf)】
  (二) 地政規費收據一、四聯正本。(第一聯遺失得檢附切結書辦理)
  (三) 原土地登記、複丈、建物測量申請書、駁回通知書或同意撤回文件正本。
  政府機關申請退費,地政規費收據第一聯如因已核銷歸檔無法檢附時,得於退費申請書上敘明理由而無須另立切結書,亦得由該機關出具公文敘明無法檢附之事由,免附前項第二款之文件。
四、 退還地政規費之申請人應為地政規費收據之「申請人或繳款義務人、代繳人」欄內填載者,如以代理人為受領人時,應由申請人於退費申請書內敘明委託以代理人為受領人之事由,並加蓋與原登記、複丈、測量申請書案件同一印章。
五、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申請退還已繳之登記、測量規費,若因所附文件不齊備需補正者,地政事務所另以通知函通知申請人應於文到十五日內補齊資料,逾期則予結案。
六、 逾第五點規定之補正期間始補齊資料者,期間之計算仍以申請人接獲駁回通知書或同意撤回函後起算,惟得扣除第一次提出退費申請至地政事務所通知申請人補附資料之期間(含補正期間十五日),如逾第二點規定之期間時,則不予受理。
七、

符合規定得退還規費者,於核定後由出納人員簽開公庫支票以掛號函送退費受領人。

更新日期:200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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